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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条件,并达到研究生毕业水平的,均可以向有权授予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单位(例如我校)提出申请硕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对其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并经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按一定程序批准,可以授予学位。
3. 实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有何法律根据?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99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了《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一步发布《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知,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有关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均按此规定执行。
4. 开展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可否理解为我国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条渠道、一种方式?
可以这样理解。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是我国学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
5. 国家对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的条件有何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