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人必须按照接受申请当年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相应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由研究生部建立申请人考试成绩档案。凡课程考试不符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或未经我校批准在外校所修的研究生课程,其成绩不予认可。
二、申请人课程学习可按以下办法执行: 1、跟随我校研究生同堂学习,同卷同时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 2、通过自学后直接申请课程考试,考试由研究生部组织,在每学期期末进行。申请人须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内到研究生部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人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国家未组织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的专业,申请人须通过我校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四、因病、因事中断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者,若各项条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可以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其原取得的各科成绩予以认可。因受纪律处分或自动退学而未获得学位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各项条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可以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其原取得的各科成绩不予认可,需重新进行课程考试。
五、申请人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不合格,允许重修。
六、申请人自通过第一门课程考试之日起,到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时间不得超过四年。四年内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