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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2008年“博士研究生课程”在职人员研修班招生简章
-----招生简章-----
(专业方向:[在职博士]其他专业 )

专业:新闻学;文化与传媒;文艺学;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对外汉语);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中国古代文学
(免试入学 在职学习 符合条件可申请博士学位)
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四川大学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经学校批准,决定于2008年举办“在职人员修读博士研究生课程班”,面向高等院校和社会各界在职人员招生。
一、报名条件与入学资格
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者;有大学本科毕业文凭者,须工作两年,且结合本职工作发表有一
定价值的学术论文,或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在职人员。经考核合格,准予入学。
考核的主要内容:政治表现、专业基础知识、工作和科研情况。凡被录取者,应填写《四川大学接受
在职人员修读博士研究生课程申请表》。
二、课程设置
主要课程严格按照在校博士生的培养方案设置,分为一级学位平台课、专业课、选修课。
三、培养方式与办班类型、学习时间
培养方式:实行导师制。学员进校后,按所报修读专业和方向分配指导教师,导师均由理论功底扎实且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和实践经验的博导、教授担任。学员在导师指导下,通过导师授课、研讨与自学相结合,达到全面提升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的目的。
办班类型:1、脱产跟读班;2、业余班。
学习时间:两年。
四、收费标准:
(1)报名费及入学资格审查费1000元人民币,该费用在学生报名及申请入学时缴纳,如果学生未能通过资格审查,该费用全额退还;如果学生通过资格审查后,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学习者,该费用不退还。
(2)第一阶段课程学杂费共计为35000元人民币,该费用在学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一周之内缴纳。
(3)第二阶段论文指导及论文答辩、学位申领等费用另计。学员参加学习期间的差旅费自理或回原单位报销。
注意:在收到学员报名申请并经评审后向学员寄发录取通知书,开班上课前学员将学费缴至四川大学汇款帐号:
收款单位:四川大学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九眼桥分理处
汇款帐号:4402217009008944562
务必注明: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博士研修班学费
五、结业或授位
①学员学习期满,所学课程考试合格,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由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发给“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课程研修班结业证书”;
六、入学程序
第一阶段:
报名提交申请材料
填写完整的正式入学申请表
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
个人简历
近期二寸免冠照片6张
身份证复印件2份
报名费及入学资格审查费人民币1000元
第二阶段:
校方资格审查
所有资料将由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评定及审核。
第三阶段:录取通知,正式入学
通过入学资格审核的学员,由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发放录取通知书。在开学前按照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后,将成为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博研班的正式学员。
七、报名时间、地点
时间:2008年1月1日起。
地点:四川大学文科楼(报名前电话联系),外地学员可函报。
联系人:傅老师、杜老师、吴老师
联系电话:(028)854713056648635013568950669
 
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
 
 
附:
《四川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九条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两篇权威核心期刊),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十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并在资格审查之后三年内以四川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在培养方案规定的论文(按照在校博士生授位发论文要求)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该单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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