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 版
中国在职教育网咨询电话:010-88579701 021-55078980 028-66486350(白天);13366708776(夜间)
如搜索不到你需要的结果请点击进入
中国在职教育网咨询电话:010-88579701 021-55078980 028-66486350(白天); 13366708776(夜间)
您所在的位置:中国在职教育网>国外课程>政策法规>
关于合作办学机构登记通知
来源:onjobedu 作者:中国在职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7-1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91日起实施。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由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的同级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对外方投入的资金、实物、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均可界定为非国有资产。开办资金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根据《条例》规定,成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在工作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以便研究解决。

相关简章

政策法规
·2008同等学力申硕
·军事硕士的相关规
·证书鉴别的方法与
·同等学力申硕学位的主要条件?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程序
·政策回顾:2007年考研政策六大
近期开课
申硕答疑
·5月份在职人员申硕
·申请硕士学位的流程
·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
·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要求及考试
·边工作边学习 在职MBA求学全攻
·同等学力考生怎样报考法硕
活动论坛
简章大全

协和医科大学现代医院工商管理

上海交大人力资源总监高级研修班

南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修班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研究生课程进修项目

上海交大香港金融工程师

四川大学EMBA总裁研修

清华企业管理国际化总裁(CEO)研修班

东华大学项目管理研究生招生

中财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专业

北京大学现代工商管理高级总裁研修班

四川大学应用心理学专业

美国森坦那瑞MBA

首页|关于我们|广告服务|免责声明|高薪诚聘|合作招商|网站地图|版权声明|联系我们
中国在职研究生门户网-中国在职教育网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韦伯时代中心 C座 811室 邮编:100081
电话:86-10-88579702 传真:86-10-88579522 网址:http://www.onjobed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