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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教育部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外综〔2004〕63号)的规定,我司已经收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2004年9月和2005年3月受理的两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申请材料,目前相关审批工作仍在进行之中,其中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已经批准正式设立。鉴于申请文件和各地报送时限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送达时限。请于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拟设立机构和拟举办项目的申请文件连同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书面意见送达我司。由于目前申请数量较大,如申请材料逾期不能送达,我司将难以统一组织专家评议工作,故请大力支持为盼。晚于上述时间送达的申请,我司将不予受理。
二、材料审查。根据2004年9月以来两次受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申请情况,审查中应当特别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形式规范。中国教育机构应当深入学习和领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精神,认真阅读填表说明,详细了解外国教育机构的情况,会同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完成申请表的填写,并对表中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申请表不应缺项和空项,经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有亲笔签名的授权书)签署并加盖中外合作办学者印章后方具有法律效力。申请表中的重点是合作办学事项中的教育教学部分,专家评议和行政决定都需要针对办学的实际内容作出评议和判断。
2、中外合作办学者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合作办学协议的形成原则、内容以及文本法律地位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合作办学协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有亲笔签名的授权书)签署。
3、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同时,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拟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中国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须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相关的法人证书。有些外国教育机构可能并不具有类似的法人证书。在此情形下,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提供其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的相关法律文件,如英国大学的大学宪章、德国各州涉及大学等设立的相关法律、澳大利亚各州为各大学的设立单独颁布的法律,等等。
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按照单一专业申请。鉴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以专业为中心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依专业不同,其招生方向、师资配置、教学计划制订、专业学位颁发等教育教学活动均会存在较大差别,为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理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科专业门类,提高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统计和分类的准确性,增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议和评估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单一专业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三、材料格式。目前我司已经尝试通过网上组织专家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首轮的通讯评议。凡申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除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含mdb文档)外,请中国教育机构同时提供下列文件的电子文档(word文档):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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