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针对不同的考评对象,实行科学化的分级考评和分类考评。
除了高级官员与低级官员、京官与外官在考评程序和考评内容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外,行政官员与技术官员、繁简地区(部门)之间也实行不同的政策。如钦天监、太医院的正官,行政级别都只是正五品,但由于是技术部门,又与皇帝接触较多,故其考评与四品以上京官相同,也是“任满黜陟,取自上裁” 。教官、杂职官、吏员等也分别依照其工作性质而分别考评。根据官员所管辖的地区和部门的治理难易程度,在考评时执行不同的政策,如“凡边远及有事地方免朝觐” ;或赋以不同的权重,尽量做到公平。“又以事之繁简,与历官之殿最,相参互核,为等第之升降。”在考评结果的处理上,也予以区别对待,“繁而称职无过,升二等。……繁而平常无过,升一等。……简而称职,与繁而平常同。……简而称职平常无过,本等用。……考核不称职,初考繁处降二等,简处降三等” 。对于政绩特别突出的官员,可以由皇帝特批免考。如明初云南左布政使张紞,“(洪武)二十年春入觐,治行为天下第一,特令吏部勿考” 。
由于封建政权的本质使然,明朝的文官考评制度也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尤其到了明朝中后期,随着整体吏治的腐败,文官考评制度显露出了种种弊端。如官僚作风和形式主义严重;考评指标虽全面,但比例不合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利用考评排斥异己等等。当然,最致命的缺陷还是考评的第三方监督机制的缺失。
三、明代文官绩效考评对当代的启示
结合当前中国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实际情况,明代的文官绩效考评制度对于现实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 尽快实现考评主体的专业化和多元化,保证考评主体的独立性,同时还要建立对考评主体的问责制。
1)通过立法,从法律层面上解决考评权的归属问题,确立考评权的独立性。对于高层官员的考评,应设立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直接对最高权力机关负责的考评机构。
2)建立考评主体问责制。首先,对于执掌考评大权的各考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划分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追究考评责任,避免以往职掌不清,责任不明,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的现象。其次,出台相关的法规,对于考评中出现的失误、失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
3)设立专门的公务员绩效考评机构,提高考评人员的专业素质,实现考评主体的专业化。当前中国政府专业的考评机构缺失,每到年度考核阶段,各级行政机关抽调人员,临时组建考评委员会或考评小组。非常设的机构、非专业的人员,其考评的水平必然大打折扣。
4)通过相关的制度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