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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年)之后,定为每六年一次。“其京官考察,旧无常期,定以六年。”与京官考满相类似,京察之中,四品以上官员提交关于政绩得失的自我陈述,送交皇帝审阅并作出裁决。五品以下官员由本衙门正官将其履历、政绩及考语等送交吏部和都察院考评。外察是指对地方官员的考察,分为巡视考察与朝觐考察。巡视考察由巡抚和巡按负责,巡抚在朝觐之年、巡按在任满之时,均将所辖范围内不称职官员在任期内的劣行写成“揭贴”,密报吏部。朝觐考察每三年举行一次。明制,布政使每满“三年,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觐京师,以听察典”。外察基本上遵循逐级上报、定期考察的原则,即各级官员将其任内功过事迹进行总结,州县上报府,府上报布、按二司,由布、按二司正官对其属官及各府州县正官进行考察,布政使、按察使则由巡抚、巡按考察,并由抚、按将各级官员功过事迹造册上报吏部。
二、明代文官绩效考评制度评析
明代的文官考评制度,既缜密、完备,又简约、可行,既有对历代王朝考评制度的承袭,又结合了当时实际情况作出了大量的创新。在考评的法规建设、制度安排、内容与指标设计、考评程序等领域,都进入了一个相当成熟的阶段。
1. 考评主体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已实现了专业化、多元化,并享有较高的独立性,同时还初步建立了考评主体问责制。这是明代文官考评制度一个具有关键意义的特色。
1)考评主体的专业化。吏部的考功清吏司就是专业的文官考评机构。“(吏部)尚书掌天下官吏选授、封勋、考课之政令,以甄别人才,赞天子治。”“考功(司)掌官吏考课、黜陟之事,以赞尚书。”都察院则兼负监察与考评双重职责,在考评之中,与吏部分工合作,相互监督。“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
2)考评主体的多元化。六科给事中、巡抚、巡按御史及布政使、按察使及府州县官都不同程度地参与考评工作。而吏部考功清吏司、都察院这两个主要的考评专业机构,又互不统属,这样就基本实现了考评主体之间的分权与制衡。
3)考评主体的独立性。吏部和都察院,在考核评估权方面,都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直接对最高权力主体—皇帝负责;监察御史在行政关系上虽隶属于都察院,受其管辖和监督,但在行使考评和监督职权上却是完全独立的,“(十三道监察御史)虽与都御史相涉,而非其属官,直名某遣,不系之都察院,事得专达,都御史不得预知” 。而巡按御史则可以小事立断,大事直接上奏皇帝,甚至连都察院长官都御史也在其监督范围内。为确保这些官员不受牵制,其考满升降之权由皇帝直接掌握。
4)考评主体的问责制。为防止负责考评与监察的官员徇私舞弊,明政府出台很多相关问责措施予以防范。如巡按御史在密送吏部以备考察的关于所属官员的“揭贴”中,“如有毁誉任情,是非淆乱,及枝词蔓语,自相矛盾者,听本部都察院指实参奏”。并规定:“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2. 考评程序严密、规范。
明代遵循分级考评,层层汇总,逐级上报的原则,程序非常严谨,而且一般还要经过相关部门严格的复核。如弘治元年(14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