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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1 14:11:00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一、资格审查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2.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科研成果(原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3.校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规定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1.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2.对申请人专业知识水平的认定。
(1) 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我校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A.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B.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3)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我校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学位论文及其摘要的基本形式:
论文字数以3万字左右为宜;论文摘要1000字左右。
论文应包括的主要内容:题目、摘要(中、外文)、目录、序(前)言、正文、结论、注释、参考书目等。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一、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数量相当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推荐人中至少有一名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
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我校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学位论文及其摘要的基本形式:
(一)论文字数在10万左右为宜;论文摘要2000字左右;
(二)论文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为:题目、摘要(中外文)、目录、序(前)言、正文、结论、注释、参考书目等。
申请人必须到我校在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获得硕士、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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